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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面臨刑事處罰。

根據《關於應用的

1.根據《決定》第壹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下列行為之壹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開具,為他人開具,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而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額10000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情節嚴重”:(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5萬元以上的;(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虛開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30萬元以上的;(二)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使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654.38+0萬元以上,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結束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分子和騙取稅款的犯罪分子,應當以虛開的稅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有壹種情況可以免除責任,即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只存在於開票領域。對方以出票人的名義與自己交易,但他確實不知道對方以他人名義與自己交易,並提供了虛假的(即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沒有真實的交易,在明知對方提供的發票是第三方開具的情況下,或者明知發票上的主要記錄如數量、金額等與實際交易不符的情況下,取得這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誠信的行為。

稅法上的善意取得可以參照民法的規定來理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是有真實的交易,相當於支付了民法上的合理對價;

二是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假發票;

三是不存在明顯過錯,納稅人在取得發票時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如取得的發票屬於交易對方所在省、市、自治區,發票上的記載與真實交易壹致。

中國網-關於適用《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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