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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後,直接修改合同中的條款。修改的部分有效嗎?

雙方同意後直接修改合同條款是無效的。壹般修改後需要蓋章或簽字才能生效。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但如果對方持有的合同有相同的補充部分,則可視為原合同的壹部分,與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要求押金或者賠償都會得到支持。合同簽訂生效後不能隨意更改,否則無效。或者在更改的地方簽字蓋章。或者直接重新起草合同,重新簽訂。

1.合同簽訂後,任何壹方為自身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或竊取合同修改或偽造合同的,合同修改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

2.合同簽訂後,任何壹方如要修改合同,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或對原合同相應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處加蓋雙方公章和個人手印;如果只做了口頭承諾,但沒有對合同進行修改,或者沒有在有改動的地方加蓋手印,則視為無效,合同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受法律保護的合同依法成立後,其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意誌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誌以約束力,要求其嚴格履行合同,否則依靠國家的強制力,要求其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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