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原則在中國也被稱為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壹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幹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的刑事訴訟。這壹原則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集體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不是法官和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由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其獨立行使職權的範圍是不同的。人民法院的上下級關系是監督關系,不是領導關系。每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都是獨立的。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處理具體案件。就各人民法院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壹般刑事案件有獨立的裁判權。但是,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交院長討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人民檢察院是上下級領導關系,全國檢察機關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指示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服從。就各人民檢察院而言,批準逮捕、起訴、抗訴由檢察長決定,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雖然這壹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作為壹個整體獨立行使職權,但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清楚地表明,法官在法庭審判活動中享有越來越多的司法權。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有違反法定程序和規則的行為。3.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當接受中國* * *產黨的領導,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這是由我國的政治制度決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