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請事假的員工本月都不會獲得全勤獎;
2.經公司批準,員工可以休無薪事假,但每年不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五天的事假必須提前壹周提交;
3.如果員工的事假超過公司規定的最長期限,將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公司將認為他自動離職;
4.工資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除以21.5倍事假天數。
關於請假考試的規定如下:
1.完成試用期的員工可以在壹年內申請不超過五天的考試假,只有在考試日與工作日沖突時才允許休假,考試科目必須與員工申請考試假時從事的工作相關;
2.員工應在考試休假前至少30天向其直接主管說明申請考試休假的意圖,填寫休假申請表,經主管簽字並附上準考證復印件後提交給人力資源部。員工還應向公司報告考試結果;
3.當員工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2個月內離開公司時,公司有權索回向其支付的考試假期每天的全額工資。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⑴元旦;
②春節;
⑶國際勞動節;
⑷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