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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

法律主觀性:

壹、普通合夥的法律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壹個合夥人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和壹般的合夥制不同。在普通合夥中,即使合夥人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合夥企業造成債務,所有合夥人仍然對對外負債承擔連帶責任,雖然家裏的其他合夥人可以對有過錯的合夥人進行追究。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當合夥企業的債務是由個別合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時,其他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對外責任,債權人只能向有過錯的合夥人追償。當然,如果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沒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與普通合夥企業壹樣,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特殊普通合夥的法律責任:特殊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償還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不再承擔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時,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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