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實踐來看,“協助調查”可能只是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證義務,也可能是對相關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有時候,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暫時無法實施拘留、逮捕,就會先以“協助調查”的名義聯系對方,在質疑更多證據後再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協助調查不得超過24小時,經申請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訊問人的拘留時間,自其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如有疑問,進壹步咨詢華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