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欺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並支付相當於購車款的賠償金,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法院應予支持。
接受原則
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實行地域管轄為主、層級管轄為輔的原則:
(壹)對消費者的投訴,由被告所在地的縣級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下屬分會處理;被告所在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縣級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下屬分會處理。
(二)案件涉及兩個以上縣級管轄區的,由上壹級(市級或省級)同名的消費者協會處理。
(三)案件涉及兩個以上市消協的,由省消協處理;省消費者協會可以委托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消費者協會處理已經受理的投訴。
(4)省級消協收到的來信和網上投訴可直接轉當地消協,重大疑難投訴可直接受理。
(五)外國消費者投訴國內經營者的,由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消費者協會處理;消費者在省內滬、蘇、港、澳地區消費發生的糾紛,可向消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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