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壹)確定被確定為工作秘密的事項;
(二)擅自擴大工作秘密範圍或者延長工作秘密期限,影響政務公開的;
(3)泄露工作秘密增加工作難度,使工作陷入被動;
(四)擅自接觸工作秘密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取出已經確定為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1.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秘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
2、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3、機關單位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當正式公布後,即視為解密。
三、保密期限內的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保密部門應當及時變更:
(壹)保密期限屆滿後需要保密的,應當適當延長保密期限;
(2)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