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行為能力人如何變更監護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需要到民政部門登記。
2.監護是監護人享有的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監管和保護的身份權。是管理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資格。
3.根據《民法》的規定,監護權是固定的,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他們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擔任監護人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但當然不能是監護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壹般配偶為壹級監護人,父母子女為二級監護人,其他近親屬為三級監護人。
1.保護人身、財產等的合法權益。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
2、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監護人能夠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進行的活動不限,主要表現為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活動,也可能涉及壹些個人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
第三,如何申請老年人的監護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征求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的意見;
書面確定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