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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管理辦法

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如下:

1.示範區建設要重點保護地方優勢特色和深加工後附加值高的地理標誌,優先保護傳承歷史文化技藝、有望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

2、示範區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被地理標誌識別。示範區已被批準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或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時間在3年以上。

(2)具有產業優勢。知名度高,產業規模大,年銷售額或出口額高,特殊地理標誌使用人數占本地區生產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企業產值占本地區相關產業產值的60%以上。

(3)規範誠信守法。示範區地理標誌產品生產企業規範、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察執法等相關部門的通報、處罰和曝光。

(4)持續的政策保障。示範區內的保護區域應得到政府發展規劃的鼓勵或支持,並出臺明確的地理標誌保護政策、工作機制、監督、考核和激勵措施。第五條示範區建設應當以保護具有地方優勢、深加工後附加值高的地理標誌為重點,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有望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

法律依據:

《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深化地理標誌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激發保護熱情,推廣保護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示範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為對象,具有較大的產業規模、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較高的保護水平、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機制、規範的管理、鮮明的產品特色和較高的知名度,在我國地理標誌保護工作中起到示範、引領和普及作用的區域。示範區可以對壹個或多個地理標誌的保護進行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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