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抽逃出資是股東在公司驗資登記後,秘密抽回其所繳納的出資,但仍保留其身份和原出資額的欺詐違法行為。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大致有:(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取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本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的部分註冊資本劃撥給股東個人所有(2)驗資完成後抽逃註冊資本的部分或者全部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的規定, 未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短期內以利潤分配名義提取出資(四)提取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 從而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5)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6)通過向股東提供抵押擔保等方式變相抽逃出資。 (7)股東采取虛假訴訟的形式,抽逃公司資產(8)股東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貸款。以公司名義而不要求還款等。撤離公司資產(9)殼外操作,即股東利用公司的外殼進行殼外操作,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對其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錢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出借的資金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公司借款就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沒有法律依據。貸款活動違反財務管理和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應予以查處。# #股東未經法定程序抽回出資,損害公司權益。2013修訂前後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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