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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賭博數額的認定

在賭博活動中,用作賭註、換取籌碼、通過賭博贏來的金錢、物資,都可以認定為賭資。行為人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營利目的的,可以構成賭博罪。賭資的數額可以根據在網上下註或贏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數額來確定。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轉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作為籌碼進行投註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的資金數額確定。對於開設賭場罪中用於接收、循環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賭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證據充分,可能涉嫌開設賭場。壹般情況判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三年到十年不等。開設賭場罪是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壹、賭博犯罪賭資數額的認定:

1,抽頭高達5000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抽頭獲利達5000元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賭資達5萬元以上的,組織65438名中國人、中國公民賭博累計參賭人數達20人以上的。

2.網絡賭資根據其代表金額確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少量財產的娛樂不算賭博。

二、如何懲治賭博:

1.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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