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為是有限合夥類型,屬於有限合夥企業,法理上沒有明確界定,但實踐中不能帶有公司二字。
3.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公司法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5.上述法律只規定企業需要帶有“有限合夥”字樣,但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帶有“公司”字樣。
6.但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會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
7.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稱為“公司”。所以不能叫XX有限合夥公司。
擴展數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
第二章普通合夥企業
第壹節合夥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確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企業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