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民法典》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業主決定自行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的人管理的,應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完成交接工作,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原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前款規定的,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不得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和物業服務所需的相關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前款規定的,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不得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上一篇:廊坊哪裏可以有公證處?
  • 下一篇:普通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