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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該建立和完善什麽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

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這是普法考試中保密主體和責任的確定,所以應該是保密審查機制。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保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機關、單位在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時,需要確定密級的,按照所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產生的涉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涉密權限的,應當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認;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壹)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職能。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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