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占業主總數半數以上且占總建築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二、主要方式有: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三,召開業主大會,表決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統計投票結果後,可以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現有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解散,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針對前期物業管理。如果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不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據:
財產法
第76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8)改變* * * *的某些用途;
(九)動用* * *部分業務及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10)法律、法規或管理規約規定應由業主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