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隨時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說明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