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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相鄰植樹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相鄰權界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或者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295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29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二、相鄰關系的主要特征是什麽?

鄰接關系的主要特征是:

1.不動產之間存在相鄰關系。所謂毗鄰,是指地理上的接近。相鄰關系的本質是相鄰人的不動產權利需要延伸到相鄰人的不動產,相鄰人的不動產權利的支配權與相鄰人的不動產權利的排他性相沖突。此時,為了物盡其用,達到理想的效果,相鄰權人應當容忍相鄰權人的物權擴張,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鄰關系的主體是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包括不動產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鄰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和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人和承租人。

3.相鄰關系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引起的與相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比如噪音影響鄰居休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沒有爭議。有些相鄰關系的客體是事物,例如相鄰竹木的歸屬。

4.相鄰關系的內容是相鄰壹方行使不動產權利時,要求相鄰壹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壹方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義務。

第三,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註意以下原則:

1,兼顧各方利益,團結壹致。

相鄰關系是協調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時,應相互配合,相互理解,兼顧各方利益。人民法院也應適用這壹原則解決相鄰關系中的糾紛。

2、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遵循充分利用資源、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全面構建。

3.公平合理

由於相鄰關系糾紛錯綜復雜,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必須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才能公正合理地解決此類糾紛。

4、法律有規定從規定,沒有規定從習慣。

因為法律的規定畢竟是有限的,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有法律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解決。沒有法律規定的,考慮歷史習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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