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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道路運輸無車承運人

法律主觀性:

“無車承運人”壹般是指不擁有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個人或單位。也是道路貨運經營者作為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無車承運人相關政策規定,無車承運人按照“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落實營改增的相關政策。省級交通部門鼓勵無車承運商創新運營和管理模式。支持企業通過甩掛運輸、* * *同配送等先進運輸組織方式提高組織效率。鼓勵試點企業開展跨區域網絡經營。試點企業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無車承運人經營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法律客觀性: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第壹條近年來,移動互聯網技術與貨運物流行業深度融合,貨運物流市場湧現出無車承運人等新型商業模式。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的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無車承運人依托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搭建物流信息平臺,通過管理和組織模式的創新,對車輛、場站、貨源等分散的物流資源進行集約整合和科學調度,可以有效提高運輸組織效率,優化物流市場結構,規範市場參與者經營行為,促進貨運物流業轉型升級。目前,我國無車承運人發展仍處於初步探索階段,在許可、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規範有待探索和完善。通過試點工作,逐步調整完善無車承運人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實現“線上資源合理配置、線下物流高效運行”,對於推進物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提升綜合運輸服務質量、打造創新創業平臺、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全面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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