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 65438+2月20日,國務院頒布1957 65438+2月,NPC常務會原則通過)。
最近,根據許多地區的報告,農民從種植壹些經濟作物中獲得的收益大於種植糧食作物,而經濟作物的農業稅收負擔比例與糧食作物相比過低,需要進行調整。與此同時,壹些急需的地方公益事業支出日益增加。因此,壹些地區要求提高部分經濟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以平衡負擔,解決當地的壹些實際需要。根據《關於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第四條“經濟作物地區的農業稅附加可以適當提高”的原則,國務院同意這些意見,現作如下規定:
(壹)在經濟作物和園藝作物比較集中,利潤超過糧食作物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酌情提高這些經濟作物和園藝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正稅的百分之三十。
(2)對於零星種植的經濟作物、山區種植的經濟作物、剛剛推廣的經濟作物,或者集約種植但利潤比糧食作物少的經濟作物,不增加或少增加農業稅附加比例。
為鼓勵農民特別是山區農民積極發展生產,新開辟、新開墾、新培育的桑園、茶園、果園等經濟林木,按照國務院1956 165438+10月20日發布的《關於新開辟和移植桑園、茶園、果園等經濟林木減免農業稅的規定》執行。
(三)提高經濟作物農業稅附加的具體比例、範圍和實施時間,在不影響經濟作物正常發展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如果某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認為沒有必要提高級別,可以不提高。
(4)在提高經濟作物農業稅附加比例的工作中,要註意妥善安排,加強宣傳,向農民講明道理,不要簡單搞,以免挫傷農民生產經濟作物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