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來,農村很多主體簽訂的協議是不合理的,但更令人不解的是,這種不合理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畢竟,不合理的協議似乎與非法性聯系在壹起。但是,我們必須糾正這種錯誤的觀念。不合理的現象不僅存在於農村,在社會上也比比皆是。這些不合理的協議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我們很難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種情況下,通過主動協商等法律手段解決比較好。
農村不合理的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合理不等於違法。
農村各種不合理的約定,其實是有法律效力的。我們應該糾正自己的想法。不合理的協議不違法。只要簽訂的協議符合主要條件和真實意思表示,那麽根據民法典合同,此類協議受法律保護。在農村不合理的協議中,對價和各種條件的不合理分配是普遍現象,但這種現象往往是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造成的。這種市場調節是法律無法幹預的,必須通過雙方協商或者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解決這種不合理協議的辦法是協商或者解除協議。
如果我們真的覺得沒有必要繼續這種不合理的協議,我們很難通過起訴等法律手段維權,但我們還是可以通過法律形式修改協議。如果我們有壹定的土地資源作為協議履行義務的條件,那麽我們就有壹定的議價能力。這時候可以和承包土地的另壹方協商,條件可以商量。我們沒必要把關系搞得這麽僵。如果這次協商真的不可調和,那麽我們可以單方面終止協議內容,但這需要我們賠償違約金。如果我們不想賠償違約金,那麽我們可以等待合同或協議到期,不再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