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按照再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可以暫緩執行。
2.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審理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未被羈押,應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
4.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按照再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可以暫緩執行。壹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兩個月,最遲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