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傷人的事件越來越多,包括精神有問題但在清醒狀態下傷人的。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他們占有它們。心理疾病?對於這種人,我覺得還是要懲罰的。他們不能因為有精神病就胡作非為。如果要劃分責任,監護人的責任是主要的,精神病人的責任是次要的。無論如何,沒有人能逃脫制裁。
其實說白了,既然家屬知道他(她)有精神病史,就不應該放出來。即使它們被釋放,也不應該被帶到公共場所。這不是對精神病人的歧視,而是為了他人的安全,精神病人的言行不受控制。如果他們在公共場所受到噪音或其他東西的刺激,那麽即使是監護人也會在場。
如果監護人在明知對方有嚴重精神病史的情況下,將對方帶到公共場所,進而造成傷害,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不僅要賠償,還要承擔相應的處罰。作為精神病患者本身,既然對他人的生命造成了威脅和傷害,那麽患者也應該受到懲罰,比如責令其以後不要外出,即使外出也必須服用相關藥物才能外出。
其實有很多精神病人在清醒的時候沒有認知問題,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我們的法律對他們太寬容了,他們覺得?心理疾病?這三個字是他們避免死亡的金牌,所以在犯罪的時候,即使知道自己在做什麽,也會為所欲為。所以我個人認為法律也應該給他們相應的懲罰,這樣才能讓那些人遏制他們的過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