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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民事訴訟中基本法律事實的存在是什麽意思?

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民事法律事實是通過法律規範而產生、變更或消滅法律後果(法律關系)的特定生活情境。法律事實反映現實生活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揮作用的杠桿意義,是鏈接法律規範與具體主體權利義務的紐帶。因此,法律事實伴隨著法律關系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和消滅。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

民事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其產生、變更或消滅首先要符合民法的規定。但是,民法的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比如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然而,這壹規定並不直接使特定的當事人能夠享有特定的所有權。為了實際享有所有權,當事人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取得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在符合《民法》規定的前提下,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在存在某種能夠導致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這些依法能夠引起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稱為民事法律事實。

就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關系的關系而言,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事實的必然結果。從根本上說,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規範在社會中作用的客觀表現。這表明:

1.只有當民法規範將壹種客觀情況與某種法律後果聯系起來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比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當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但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如讀書看報)並未造成任何法律後果,因此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各種行為法律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及其法律後果的種類和範圍也會發生變化。比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布之前,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的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民法通則》頒布後,精神損害賠償由法律確定,即同壹行為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誌,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其中,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不直接包含人的意誌的事實。相反,這是壹種行為。事件的法律後果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可以根據行為人意誌的內容確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這與行為本身的類型有關。

壹般來說,事件可分為自然事件(絕對事件)和人為事件(相對事件)。自然事件是其發生與人類活動無關的事實,而人為事件是由人類活動引起的。但在民事法律效果上,法律並沒有考慮行為人的意思(比如就民法上罷工的意思而言,罷工工人的主觀狀態並不是民法所關註的),也就是說這個事件沒有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類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某段時間的流逝、自然果實的產生等。人為事件包括戰爭、罷工和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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