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壹方面,全國各城市在制定基準地價時,由於綜合用地的地價內涵難以界定,除北京等少數城市外,大部分地方都回避了這個問題,基本上只確定商業、住宅和工業用地的基準地價。而且北京的綜合用地指的是辦公和科研、寫字樓、會展中心、文體衛生等用地,並不包括同壹地塊內既有商業又有普通住宅的情況。這樣,國土資源部門在核定綜合用地出讓價格時,就沒有統壹的基準地價可供參考。筆者認為綜合用地地價評估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分算法和組合算法兩種方式解決。
a、子算法
適用於宗地面積較大、用途區分明顯且包含普通居住用地的情況。具體方法是根據地塊內不同用途的劃撥土地面積,對合法出讓年限下的商業、住宅等用地價格進行評估,並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時,註明每種用途的劃撥土地面積和使用年限。
B.組合算法:適用於地塊面積較小,用途區分不明顯,普通居住用地不包括在內,或者居住用地年限不要求70年的情況。比如壹個立體的、多層次的商業辦公綜合體寫字樓或者壹個上住下商的公寓,由於用地面積小,各種用途分攤的土地面積基本都是建築的建築面積。這種情況下,土地不能進行物理分割,可以將整塊土地視為綜合用地,出讓年限統壹定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