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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辦公、居住、廠房三類綜合用地

1.壹方面,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體上是最高的時期。對於壹塊有多種用途的土地,如果把整塊土地作為綜合用地處理,住宅用地只能使用50年,開發商繳納同樣多的建設成本和稅費,但銷售價格必然低於70年的房子;對於購房者來說,無論是否以更低的價格購買房產,他們都不願意比別人少使用自己嶄新的房子20年。所以,如果壹個多用途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用地,那麽把整塊土地設定為綜合用地,租期50年,很多人都無法接受。

2.另壹方面,全國各城市在制定基準地價時,由於綜合用地的地價內涵難以界定,除北京等少數城市外,大部分地方都回避了這個問題,基本上只確定商業、住宅和工業用地的基準地價。而且北京的綜合用地指的是辦公和科研、寫字樓、會展中心、文體衛生等用地,並不包括同壹地塊內既有商業又有普通住宅的情況。這樣,國土資源部門在核定綜合用地出讓價格時,就沒有統壹的基準地價可供參考。筆者認為綜合用地地價評估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分算法和組合算法兩種方式解決。

a、子算法

適用於宗地面積較大、用途區分明顯且包含普通居住用地的情況。具體方法是根據地塊內不同用途的劃撥土地面積,對合法出讓年限下的商業、住宅等用地價格進行評估,並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時,註明每種用途的劃撥土地面積和使用年限。

B.組合算法:適用於地塊面積較小,用途區分不明顯,普通居住用地不包括在內,或者居住用地年限不要求70年的情況。比如壹個立體的、多層次的商業辦公綜合體寫字樓或者壹個上住下商的公寓,由於用地面積小,各種用途分攤的土地面積基本都是建築的建築面積。這種情況下,土地不能進行物理分割,可以將整塊土地視為綜合用地,出讓年限統壹定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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