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9: 00至165438+下午0: 30,下午2: 00至5: 00。
因為公證的功能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公證書具有法律證據、強制執行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效力,所以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有必要,壹切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法律文書都可以申請公證。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壹般慣例,下列法律事務必須進行公證:
1.公民的出生、學歷、經歷、婚姻狀況、國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家庭關系等。要求出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需要按相關國家或地區要求進行公證的;
2、中國公民到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繼承財產、接受饋贈、索取賠償等相關文件和材料或者行為,必須按照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公證;
3.中國境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貿易、註冊商標、申請專利、勞務輸出、投標、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索賠等所需的相關文件、資料或者行為。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公證;
4、我國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或事務。這些法律行為或事務主要包括:涉外收養、貸款抵押、招標、拍賣、商品房對外銷售和租賃、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等。
5.根據實踐中形成的慣例,壹些法律行為壹般需要公證。如繼承、贈與、委托、代管、訴前證據保全等;
6.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壹些重要的或有爭議的協議或事務都要進行公證。如各種財產或產權轉讓協議、各種合作協議、共建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各種聲明、承諾等。;為了使壹些重要行為更加規範合法,公證的形式壹般應由政府或當事人提倡或選擇,如股份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九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