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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虐待兒童行為的標準

虐童的認定標準,往往采用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治、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摧殘和折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3、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

4、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食(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5.縱容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休學的;

6.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7.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8、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的;

9.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10,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11.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綜上所述,孩子是未成年人,應該得到父母的關心,好好照顧和撫養。如果父母虐待孩子,導致孩子受傷甚至死亡,父母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虐待兒童罪的懲罰是監禁和刑事拘留,最高刑期為7年。孩子被虐被虐,別人看到可以報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罪,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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