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適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受理: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法院會受理;
3.申請復議。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並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姓名或印章。
2.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三、強制執行書的內容
1.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個人信息。
2.編寫執行請求。
3.寫下事實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