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壹、個人辭職的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未提前30天離職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不存在違法現象。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招用勞動者而產生的費用。
3.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離開工作崗位,無需雇主批準。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