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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如何取證維權?

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取證、維權方式;

1.首先要明確規劃許可的範圍和變更後的實際情況。另外,確實需要執行許可的範圍,經政府部門修訂批準或者補充的。

2.規劃壹經批準,壹般不得變更,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和預售許可證;

3.行業負責人持本人身份證到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書面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壹般包括:規劃審批表、規劃定點紅線圖、批準的施工圖);

4、規劃變更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補償或者解除合同,建設項目變更經過規劃國土部門審批,對審批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考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的關系,統籌兼顧農民工的生活需要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村民的生產生活。

城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優先建設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土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進行合理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三十條城市新區開發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不得設立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第三十壹條舊城改造,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建設規模,有計劃地改造危房、落後基礎設施等區域。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保護建築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與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交通的需要,符合城市規劃,並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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