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