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必須明確四個方面。
壹、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沒有正常支付工資能力(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最低工資為正常工資支付標準。
二是勞動者按規定應享受的加班費、勞動者培訓費、喪葬撫恤金、探親路費等福利待遇,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納入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按照工資管理權限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四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規定向人社部門報告。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執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背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條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0元;縣級市和城陽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