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賠償的構成
在故意傷害罪中,附帶民事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和因誤工費減少的收入。這些費用是根據受害者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實際損失計算的。
二、補償標準的確定
賠償標準的確定通常以受害人的實際支出和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比如醫療費用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來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計算。此外,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第三,賠償責任
在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作為侵權人,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加害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要求其他相關責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被害人也有權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
故意傷害的附帶民事賠償標準,是根據受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有關法律規定確定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旨在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賠償。在賠償責任上,加害人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也可能涉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