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計劃。監測計劃應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交監理單位後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計劃實施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監測結果,並對監測結果負責;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措施。
第三方監測的危險和大型項目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和設備、測點布置和保護、監測頻率、預警標準和監測結果報告。
擴展數據:
危險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分項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項工程。
危險工程和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的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險項目範圍。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險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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