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憑證上的號碼必須與要回購的金條號碼壹致。實物黃金的包裝應完好無損,黃金不得有劃痕或破損。如果黃金受損,就無法實現。
壹般來說,銀行回購時只認自己銀行賣出的金條。至於投資者在商場、金店等非銀行渠道購買的黃金,則不會回購。
銀行只回收自己生產銷售的金條。購買金條也最好是在銀行,保留收據是最高價變現的基礎。
擴展數據:
第壹,關於黃金回購業務的性質。
由於黃金回購業務中雙方之間不壹定存在原購銷關系,且收購價格與原收購價格也不壹定相關,因此黃金回購不屬於接受退貨,而是典型的收購業務。
二、關於收購過程中的進項稅抵扣問題。
黃金回購業務的賣方多為個人消費者,企業的收購行為類似於廢舊物資回收或免稅農產品收購,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筆者建議通過以下方式之壹解決收購過程中的進項稅抵扣問題。
1.制作回購黃金制品專用發票(或購買憑證),通過發票(或購買憑證)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嚴格審批申請使用回購黃金制品專用發票(或購買憑證)的企業資質。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回購黃金制品專用發票使用的管理,每年進行壹次專項評估。采用這種方式的缺點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幹預過多,增加了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征管過於復雜。
2.參考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原則。企業回購金銀制品時,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時企業開具的原始發票上註明的價格(不含稅)抵扣當期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不抵扣消費稅應稅收入)。
這樣,增值稅稅基沒有改變,企業回購金銀飾品時產生的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采用這種方法的缺點是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回購成本。
3.按實際回購成本沖減當期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不沖減消費稅應稅收入)。
從目前已開展黃金回購業務的企業的操作手法來看,購買價格是在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行掛牌價基礎上扣除壹定的手續費。
按照回購價格抵扣當期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符合企業實際成本。同時,無論是與上遊廠家換貨還是委托加工,都不存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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