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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權利的主體是

法律分析:我國違憲審查的主體是國家立法機關,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NPC)。《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法律”、“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人選;

(十壹)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請求,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地方動員;

(二十壹)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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