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依法應當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年休假;因工作需要,寒假、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由所在單位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工作人員應當休年休假的天數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年休假工資支付標準為:每休1天年休假,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其中包括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工資中,除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由單位在次年第壹季度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統壹工資分配的單位,納入統壹工資分配。
根據相關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法規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