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過程中,城市供熱管道破裂、泄漏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包括供熱管道維護費用和給供熱單位和用戶造成損失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侵犯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第1258條公共場所或道路之建築損害責任及沙井等地下設施之損害責任。建設人未能證明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設置了明顯標誌並采取了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地面建築侵權責任如何分配?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理、安裝地下設施等。,未設置明顯標誌,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地面施工造成損害的責任。責任糾紛以施工方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為條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施工方提供證據證明已設置明顯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證據不具備或者證據不足的,由施工方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施工方僅設置明顯標誌而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僅采取安全措施而未設置明顯標誌,施工方客觀上仍未盡到應盡的註意義務,施工方仍應承擔侵權責任。設置的標誌不明顯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保護他人安全的,施工方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建造者已設置明顯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但因第三人的行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標誌和安全設施損壞的,壹般不能免除建造者的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建造者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對這些標誌和安全措施進行維護和保養,損害仍然會發生,這種情況構成或者接近不可抗力,那麽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建造者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