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電梯制造、安裝和維修現場由電梯生產企業全面負責的壹站式管理體系。
第二條建設部是全國電梯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梯制造、安裝和維修的宏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電梯制造、安裝、維修企業和用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規定,鼓勵電梯制造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內控標準。
第四條電梯生產實行許可制度。認證工作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壹管理,建設部負責實施。
第五條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品種和型號不得繼續生產、銷售和安裝。違者按偽劣產品查處。
第六條電梯質量實行生產企業總負責制。電梯銷售、安裝、維修實行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制度。用戶訂購電梯時,應當簽訂電梯安裝、調試和維護保養合同(協議)。電梯生產企業認可的安裝維修企業對其安裝維修質量向電梯生產企業負責。
任何未取得電梯生產企業批準的單位,不得承擔本企業生產的電梯的銷售、安裝和維修。本規定發布前在用電梯的維護保養工作,原則上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七條電梯安裝調試完畢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進行質量自檢,並出具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由使用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建設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等單位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應當簽收交付。其他部門不再重復檢測和認證。
驗收中的質量糾紛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電梯制造廠應提交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國家技術監督局進行仲裁。
電梯質量保修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壹年,但不超過交付後18個月。保修期滿後出現質量問題,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處理。
第八條電梯投入運行後,使用單位必須制定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應配備合格的電梯司機,持證上崗。離崗半年以上的司機,再培訓後應該繼續工作。
用戶和承擔維保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該類型電梯的使用和維護保養規程進行定期檢驗和檢測,並逐壹認真記錄,存檔備查。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管。
第九條電梯維保備件應當由電梯生產企業提供或者由電梯生產企業推薦(指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
原則上,進口電梯的維修備件誰進口誰負責。
第十條電梯改造或者大修後,應當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運行。承擔改造大修的單位負責保修12個月。
第十壹條電梯產品因改造或者淘汰而停止生產後,原電梯生產企業應當繼續為在用電梯提供維護保養用的備件,或者向用戶提供替代部件。
第十三條電梯在運行中發生嚴重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事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進口電梯的安裝和維護,由電梯進口單位參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