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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有什麽區別?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已對行政處罰作出規定,需要在行政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內。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註意法規不能直接設定行政許可)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的形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但是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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