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知識:
研究法律的產生、本質、形式、特征、功能、發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學科。中國古代就有“法理學”壹詞,但“法理學”作為法學的名稱,卻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文化傳入後才出現的。
在西方,法理學的名稱來源於拉丁語jurisprudentia,原意為法律知識。後來在英語、法語、德語、西方語言中都有諧音。但其含義更多,大致如下:廣義上的法律。法律的壹般理論。法律或法律體系。例子(尤其是法語)等。
法理學是壹門重要的法學理論學科,也是法學教育的基礎課程之壹。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中,壹般的法學理論在英語國家通常被稱為“法理學”,而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國通常被稱為“法哲學”,這主要是由西方法律的歷史發展傳統造成的。
在西歐中世紀,神學統治了所有其他學科;到了17 ~ 18世紀的資產階級革命,哲學、政治學、法學等學科都以不同的形式擺脫了神學的束縛。
但當時科學還不發達,哲學作為“科學的科學”取代了所有學科,尤其是壹些唯心主義哲學家,試圖建立壹個包羅萬象的體系,把包括法學在內的其他學科作為這個體系的組成部分。G.W.F黑格爾的哲學可以說是這個體系最大也是最後的嘗試。
他的法哲學或其他哲學(如政治哲學、歷史哲學、宗教哲學等。)都是他的唯心主義體系的壹部分。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哲學家通常將法的壹般理論稱為法哲學。
甚至英國分析法學的創始人j·奧斯汀的壹本重要著作,書名也是《法理學或實證法哲學講義》(1863)。壹些法學家認為這是因為奧斯汀本人在德國學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