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侵權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2.主觀上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客觀上表現為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未經許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
1,刑事違法與其行政違法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違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明知是違法行為而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判斷,行為人是否進行了非法經營活動,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