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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廢止後的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成品油罪的立案標準: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2.單位非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的;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壹、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侵權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2.主觀上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客觀上表現為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未經許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

1,刑事違法與其行政違法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違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明知是違法行為而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判斷,行為人是否進行了非法經營活動,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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