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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停工的農民工怎麽辦?

停工期間,吉草農民工沒有誤工費補償,但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

疫情期間,停工工資支付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80%。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

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80%。

疫情期間,企業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疫情期間,員工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及時在家隔離,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拒不支付工資的員工應向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需要註意的是,疫情期間工資支付的主要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的通知》,而不是網上流傳的疫情期間工資支付的規定。找出工資發放的依據,然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

第三條規定:支持不復工期間的工資協商。受疫情影響延期復工或未復工期間,對利用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發放期的,生活費按有關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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