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涉嫌重婚罪。如果不以夫妻名義生活,那就是出軌,違背了法律上夫妻壹夫壹妻制、相互忠誠的義務。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重婚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有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登記結婚和重婚,即兩個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的人騙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重婚的人與登記處工作人員串通領結婚證。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未與他人登記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這是合法結婚後的事實婚姻類型。
3、與配偶和他人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已經或同時作為夫妻同居而重婚的,這是兩種事實婚姻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且確實以夫妻關系* * *,後與他人結婚重婚,是事實婚姻後的合法婚姻類型。
5、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再婚以登記結婚或同居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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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同居或者結婚的,犯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