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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拆遷公房搬遷和不搬遷的補償方案是怎樣的?

關於公布廣州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標準的通知

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為進壹步加強我市房屋拆遷管理,根據《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通知如下:

壹、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

(壹)東山區、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被拆遷住宅房屋,評估房地產市場價格(本市歷史老城區被拆遷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浮20%確定)低於3000元/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確定。

(二)白雲區、黃埔區、芳村區範圍內拆遷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2000元/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計算。

(3)番禺區沙灣水道以北範圍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1150元/平方米的,確定為1150元/平方米;沙灣水道以南被拆遷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950元/平方米的,確定為950元/平方米。

(四)拆遷花都區新華鎮範圍內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1600元/平方米的,按1600元/平方米確定;其他城鎮拆遷範圍內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900元/平方米的,按900元/平方米執行。

二、搬遷補貼標準

(壹)拆遷以戶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500元。

(二)搬遷房屋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繳納管道煤氣集資款的,拆遷人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

(三)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標準,按照入學、入托、工作的學生人數支付補貼。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壹)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場產權調換形式的,拆遷人應按原自用建築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自行安排住宿的,由拆遷人按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按上述標準扣除原房屋租金後支付。

(三)在過渡期間,被拆遷人使用由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且周轉房租金標準高於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原租金標準支付周轉房租金。

(四)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遷房屋的原使用面積。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過渡期間的水電費自行承擔。但水電費超過原拆遷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標部分由拆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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