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對以房地產投資或聯營的,投資方或聯營方以土地(房地產)作為股份投資或將房地產作為聯營條件轉讓給被投資或聯營企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上述房地產以投資、合資方式再轉讓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以土地(房產)作為股份進行投資或者聯營的,被投資或者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聯營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壹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被投資企業轉讓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被投資企業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