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分類有哪些?
1,短期處方。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訴訟時效在我國主要分為兩類。1類為普通訴訟時效,第二類為最長訴訟時效。如果是普通訴訟時效,既包括三年,也包括壹年。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所以我國關於訴訟時效壹直有三個時間點。
法律依據:
《民法》第188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