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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債務的過程

起訴討債的流程如下:

1.撰寫起訴狀,起訴狀應包括起訴請求及支持起訴的理由和證據;

2.攜帶起訴狀、身份證、戶口簿及相關證據原件或復印件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壹年以上的法院;

3.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會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簽訂民事調解協議,未果後擇日開庭。當事人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參加庭審。

寫起訴狀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二百三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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