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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診斷證明可以補辦嗎?

出院診斷證明丟失的,可以到醫院補辦。可以憑病歷和身份證查到相關住院信息,然後就可以補辦住院證明了。出院證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其內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如下:

1.證明在該醫院治療的事實;

2.在醫院住院時間證明;

3.證明出院後休息時間,期間護理情況,後續治療,營養費用等。,這些都列在出院證明後的醫囑裏。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包括:住院記錄(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材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和出院記錄;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申請後,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通知負責保管急診病歷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送到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者復制。

出院證明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出院記錄,裏面包含了看病時的病情,用藥情況,以及出院後的壹些註意事項。這個記錄會保存在電子病歷裏,病人出院後不會刪除,隨時可以去醫院補。需要註意的是,出院證明不是在醫生辦公室打印,而是在醫院的病案室打印。打印時,患者本人或委托人需持患者身份證、醫保卡等有效證件補打印,並加蓋病歷專用章,可超法定。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十條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或者已經建立電子門(急)診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醫療機構保存門(急)診病歷。

醫院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壹條門診(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移交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門診(急)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將檢查結果分類或者錄入門診(急)病歷,並在每次醫療活動結束後第壹個工作日內將門診(急)病歷歸檔。

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時,住院病歷由病房統壹保管。因醫療活動或工作需要,應將醫院的病歷帶出病房,由病房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在收到住院患者的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對住院病歷進行分類或者錄入。

患者出院後,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保管和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病歷,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並保存。

第二十九條門診(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存,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住院和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其保存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後的醫療機構保存。

醫療機構被撤銷後,保存的病歷資料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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