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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溯及力的具體規定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施行前,因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2.《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壹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3.《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四、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五、民法典施行前,壹方當事人不通知對方而直接提起訴訟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六、民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的,適用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7.民法施行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八、在民法典實施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

九、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之壹,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

十、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沒有繼承和遺贈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但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處分遺產的除外。

十壹、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書面形式立遺囑,當事人對遺囑效力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處分遺產的除外。

12.在民法典施行前,因受害人自願參加某些有危險性的文化體育活動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13.民法典施行前,為保護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14.民法典施行前,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搭便車者造成損害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15.民法典施行前,因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建築物上的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而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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